大连工业大学五十周年校庆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校庆期间社会各界、广大校友及师生员工对学校进行捐赠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原则
 
(一) 校庆捐赠是捐赠方的自发行为,实行完全自愿的原则;可以资金捐赠,也可实物捐赠;可以捐赠给学校,也可捐赠给院系。
(二) 学校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的形式和数额不受限制,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学校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由校庆办统一协调组织。
 
第二条  捐赠项目
 
(一)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捐赠项目供捐赠者参考(详见附表)。
(二) 其他方式。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条  捐赠受理
 
(一) 校友捐赠可以个人,可以原班级、院系为单位,捐赠给学校的可直接和校庆办联系,捐赠给学院的可以通过学校转赠,也可以直接与各学院联系。
(二) 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捐赠给学校的可直接与校庆办联系。
(三) 校内捐赠,由各单位汇总后送财务处。
(四) 各院接受校友捐赠要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登记册逐一登记。
(五) 财务处出具统一的收据,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开具大连市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
(六) 校外个人捐款可直接缴至财务处,或通过银行转账,也可通过邮局汇至学校;单位和团体捐赠,可通过银行转账。
 
银行汇款及转账统一账号为:
户  名:大连工业大学
开户行:建行大连机场支行
账  号:21201501800050003264
邮局汇款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轻工苑1号大连工业大学财务处
邮  编:116034
 
通过邮局或银行向学校捐款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说明捐赠对象、项目及捐赠者的单位、姓名、原所在院系、毕业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捐赠使用
 
(一) 校庆捐赠的使用实行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二) 捐赠财物的使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对于捐赠者明确捐赠用途的资金,按捐赠者意愿使用;没有明确捐赠用途的资金,由学校统一安排资金的使用。
(四) 各学院按接受校庆活动经费总额的10%的比例转赠学校,余额用于本院校庆活动和学院建设与发展等。
(五) 各学院要在2008年10月10日前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的明细报学校财务处。
(六) 对捐赠做出较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适当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鸣谢方式
 
捐赠分个人捐赠和集体(单位)捐赠两大类。学校将根据捐赠资金数额和捐赠物资折合金额,以下列形式致谢:
(一) 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集体(单位)捐赠20万元以上的各类基金项目,可享有冠名权。
(二) 基金类以外的其它项目将视捐赠额或冠名或注明捐赠者姓名或单位。
(三) 个人捐赠20万元以上、集体(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除上述答谢外,学校还将专门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体作相关宣传。
(四) 对高额捐资者,根据捐赠者意愿,还可协商其他鸣谢方式。
(五) 学校将向所有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将捐赠者个人和集体(单位)列入《校庆捐赠纪念册》由档案室永久留存。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电话:0411-86323667
传真:0411-86322499
      邮件:cwc@dlpu.edu.cn
      信箱:大连工业大学651#信箱
校庆办电话:0411-86322418
      传真:0411-86324926
      邮件:xqb@dlpu.edu.cn
      信箱:大连工业大学683#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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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大连工业大学五十周年校庆捐赠项目
 
 
项目名称
额度
校(院)奖学金
不限
校(院)奖教金
不限
校(院)助学金
不限
校(院)大学生创新基金
不限
专业建设基金
不限
课程建设基金
不限
实验室建设基金
不限
产学研基地建设基金
不限
校园景观
不限
校(院)校庆活动经费
不限
2号教学楼(原主楼)外装饰
100万
国际交流中心贵宾厅
50万
校区、金州学区沙盘
30万
学校正门升旗广场
30万
校史、成就展馆扩充
30万
校庆画册
30万
校训石碑
30万
“图书馆”石碑
10万